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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IKYTA 源起至 IKYTA Taiwan
From IKYTA to IKYTA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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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YTA


          臺灣昆達里尼瑜伽教師協會(簡稱IKYTA Taiwan)為「國際昆達里尼瑜伽教師協會」 (International Kundalini Yoga Teachers Association, IKYTA)之臺灣分會,旨在藉由教授、練習,並分享Yogi Bhajan 大師所傳承的昆達里尼瑜伽(Kundalini Yoga as taught by Yogi Bhajan®),來共創相互連結、服務與提升的地方平台與社群,活出健康、快樂,神聖的人生。

 

          IKYTA遍佈全球五大洲,超過30個國家,由昆達里尼瑜伽大師Yogi Bhajan,

PhD於1994年在美國創立,同年也是3HO (Healthy, Happy & Holy Organization) 成

立25週年之歷史性的時刻:

    

          「現在你們有這個協會是很幸運的。因為當我的肉體消逝時,而你們必須在

靈性上找到我,就得並肩坐下,團結在一起,才辦得到。」 ~Yogi Bhajan, 1994年6

月17日,當他看到「IKYTA」這個縮寫時,欣喜地表示唸成「ik-ta」,正是「團結

一」的意思。在Yogi Bhajan的信念中,IKYTA協會就像一個「保護傘」守護並保

障所有教師們。

    

          Yogi Bhajan說:「我們希望每位教師都是獨立的,但有一個連結。」在這個願

中,IKYTA屬於並接納所有的昆達里尼瑜伽老師,以各國的教師協會為基石,支

所有教師在靈性與專業上的成長。


IKYTA Taiwan

臺灣昆達里尼瑜伽教師協會於2013年12月正式成立,透過持續舉辦師資班與課程,會員人數成長至135餘位 (2019/9),其中包括: 具KRI昆達里尼瑜伽教師證書之「正式會員」、培訓中的種子教師之「觀察會員」,以及支持協會之一般「贊助會員」等。

     近年來我們致力於:

一、提供一個中性的場地與平台,推廣所有在地老師與師資培訓團隊:

•舉辦「心心相印」系列聚會,廣邀外籍老師在台灣與大家歡喜相遇。

•擬定IKYTA Taiwan年度行事曆,公布由本會主、協辦的活動及KRI Level 1&2師資

培訓課程。

•架設協會網站,完整提供會員教師名單,經由超連結將學生導入連接到教師本人

資訊網,快速宣傳最新個人課程。

•協會近期亦規劃發行電子報,不定期發佈 KRI、3HO、IKYTA等期刊翻譯文章,分

享昆達里尼瑜伽新知,並安排專題採訪,推廣會員教師。

二、提供國內外資訊交流場域,串聯本地教師,提升會員間的支持與協助:

•舉辦「攜手同行」系列聚會,增進教師間的交流和信任,在教學專業問題方面得以

相互支持,共同討論彼此關心的議題。並以讀書會的方式觀看Yogi Bhajan珍貴的講

座影片,且分享心得。

•舉辦「心心相印」系列活動。

•與本會會員教師辦理之活動組成專案互惠策略聯盟。

•以社群軟體 Line為平台,即時溝通並傳遞訊息。

 

三、翻譯出版KRI (Kundalini Research Institute) 認證書籍:

•本會第一本出版品「大師的觸動」,已於2018年10月27日正式上市。

•近期將陸續翻譯出版其他著作。

 

四、加強專業技能發展並服務國內社福團體:

•於2018年10月27日舉辦第一屆協會教師論壇,並將其列為每年固定會員活動。

•舉辦「心心相印」系列聚會。

•舉辦「攜手同行」系列聚會。

•不定期關懷弱勢團體-前往淡水思源老人安養中心、街友關懷與呼吸冥想帶領、贈送祝福餅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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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Statute

臺灣昆達里尼瑜伽教師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昆達里尼瑜伽教師 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Kundalini Yoga Teachers Association Taiwan,英文簡稱為 IKYTA  Taiwan。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並為國際昆達里尼瑜伽教師協會( 3HO International Kundalini Yoga Teachers Association, IKYTA ) 臺灣之代表會員。

            本會的宗旨:秉持Yogi Bhajan教學理念的昆達里尼瑜伽傳統,推廣身、心、靈淨化的練習,喚醒無限的潛能,回歸真實的自我,達到健康、快樂、神聖的生活。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昆達里尼瑜伽相關活動。

二、推廣昆達里尼瑜伽師資培訓。

三、邀請國內外老師共同舉辦研討會及相關活動。

四、轉知國際昆達里尼瑜伽教師協會IKYTA等國內外組織之相關研習活動。

五、翻譯、編輯或發行昆達里尼瑜伽相關出版品。

六、發行會刊。

七、舉辦相關研習活動。

八、接受政府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九、推展社會服務。

十、銷售昆達里尼瑜伽相關之產品,諸如:CD、DVD、書籍、瑜伽茶、瑜伽衣物等。

十一、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正式教師會員:已取得昆達里尼研究協會 (Kundalini Research

Institute, KRI )教師資格者。

 

二、贊助教師會員:已取得昆達里尼研究協會 (Kundalini Research Institute, KRI )教師資格者、正在參與受訓的準教師等,認同本會理念與享有協會服務,免除行政、選舉權力義務。

 

三、贊助會員:凡支持本會活動者。本會會員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

(註:僅提供非正式會員、非贊助教師會員等身分者參與)

 

第 八 條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正式教師會員為一權。贊助教師會員及贊助會員則無前項權力。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為利組織運作,會員未繳納年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如有申請停權、經委員會認定核可者,保留其會籍資料,並且於日後申請復權時,不需補繳停權期間之會費。

四、為利組織運作,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已繳付之年費,不予退回。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正式教師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註: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正式教師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

四、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條 監事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聘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 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 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會議進行形式可依據需求使用實體或線上召開。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正式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正式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正式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費:

正式教師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贊助教師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贊助會員:新台幣捌佰元;

應於前一年第四季繳交。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正式教師會員出席年度會員大會,則退費1000元作為交通補貼。正式教師會員以簽署委託書的方式出席會員大會,則退費500元作為交通補貼。上述退費皆以一年一次,且現場簽收為限。

 

第 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    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成立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一○三年五月十九日台內團字第1030140559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內政部一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內團字第1071403094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內政部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台內團字第1110004978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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